法务专栏—那些年被我们忽视的基础资料

新闻来源:正方报 作者:集团法务部 发布时间:2020-01-21

◆ 集团法务部 供稿

   法务部成立以来,一直肩负着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的重任。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但也发现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前些年,公司对基础资料管理归档的忽视,导致后续案件过程中很多证据缺失,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这为办案工作增添了很多困难,更让很多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这些程序,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下面,我们和大家分享一下,在平时工作当中可能被我们忽视的有用资料。

   一、结算单、封账协议:只要拥有它,不怕账不清

   工程完工,意味着收尾结算工作的开始。无论是买卖材料、租赁设备,还是施工分包、劳务分包等等,都要进行结算。如果只是口头约定,那么随着人员的流动、时间的流逝,势必无法还原当时的场景,而一旦双方的描述不一致,就只能采取鉴定、评估等手段。这将会极大地延长案件审理的时间。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只有书面的、经过结算双方确认的材料,以及它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才是被法院最终认可的“法律事实”。因此,目前在工程领域普遍采用《结算单》或《封账协议》的形式,来确认双方最终的结算金额。那么,一份有效的《结算单》或《封账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呢?

   第一,明确结算双方的主体信息。结算的项目是哪个,工程量(或数量)是多少,结算的金额是多少以及结算的日期等等。因此,要尽量使用各产业制定的标准的《结算单》和《封账协议》模板。

   第二,结算时,除了合同价款外,对于合同中已约定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应当计入结算总金额当中。如果一旦遗漏且《结算单》或《封账协议》生效,将很难进行弥补。

   第三,在《结算单》和《封账协议》上,应当加盖双方的公章。如无法加盖公章,应当由项目经理或代理人签名确认。项目经理应当是在业主备案的、对外公示的项目经理;代理人应当是《授权委托书》中注明的人,或者是合同中约定的、可以代表对方进行工程结算的人。

   第四,《结算单》或《封账协议》签署后,要做好存档整理工作。

   二、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小小两张纸,作用很巨大

   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工程结算时,法定代表人不一定能够同时到场签名。因此,很多时候只能是由代理人来完成签字手续和流程。那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呢?

   第一,委托人的签名或签章是否齐全。委托人是企业的,要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要进行签名和签章。

   第二,代理人的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备,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等。我们的一些项目,代理人实际就是挂靠在他人名下或者自己就是承包人。因此,如果涉及诉讼,这个代理人也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但如果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缺失,我们将无法直接对他进行起诉,只能通过公安机关查找他的身份后再进行诉讼,这样无疑会增加工作的难度和时长。因此,委托书还应当将代理人的身份证附在上面或者作为附件(如作为附件,应当在委托书内容上标注“附:代理人身份信息”类似的字样),并在上面加盖公章(委托人是个人的进行签名)。

   第三,代理人的职权范围应当明确。比如“授权某某为本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办理某某事宜”,或“授权某某为本公司全权代表,去贵处办理某某事宜”等等,如果没有此类描述,我们很难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代理行为。

   第四,代理人从事的工作是否在授权期限内。一般情况下,授权委托书会注明委托期限,虽然只是一句话,但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很难认定代理人的行为是被委托人认可的代理行为。

   三、催款函及送达存单:对方耍赖拖时效,催款送达促履行

   近几年,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我们开始广泛使用《催款函》或《律师函》来作为督促客户履行义务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实践中我们会发现,发函单位通常只是保留了《催款函》或《律师函》的复印件,至于什么时间发出、什么时间收到,根本无从知晓。我们要知道,民法上强调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如果我们不能提供有利证据,那我们的主张是不会被法院认可的。因此,我们不仅要在信件的封面注明是“某项目催款函”,及时打印寄件证明,还应当保存好客户的签收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催收流程和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说完这些,我们希望公司今后在管理中能进一步加强对基础资料归档的规范,形成归档内容和流程的标准,让各单位、部门和项目都能有据所依,有章可循。如此,我们在碰到案件时,也可以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