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那些年亲朋好友带给我们的“糟心事”》

新闻来源:正方报 作者:集团法务部 发布时间:2019-11-06

     ◆ 集团法务部 供稿

   你的身边是不是也有这样一个人,或是你的亲戚,或是你的朋友,甚至只是你的同学,他们有的找你借钱,有的找你借信用卡,有的找你担保……有时只是因为你的一点点不好意思,或者哥们义气,或者碍于面子,你就答应了他们的请求,那么到现在为止,你是否已经开始为这些事情操心,影响生活质量,甚至已经被起诉到法院了呢?

    一、出借信用本小事,无法偿还却成罪

    大黄和小黄是一对亲兄弟。2012年,小黄做生意失败,不仅自己的本金荡然无存,连从大黄那里借来的钱也无法偿还。为了东山再起,小黄找到大黄想办法,恰逢大黄刚办了一张信用卡,大黄就说“钱没有,你要用,信用卡借你吧,不过你要记得按时还钱”。小黄欣然接受了大黄的信用卡。2013年,小黄再次找到大黄,让大黄再去办信用卡,大黄耐不住小黄的软磨硬泡,分别去三家不同的银行办理了三张信用卡,并都交给了小黄使用。2014年,其中一家银行找到大黄,称信用卡未及时还款。大黄随后找到小黄,但小黄却称没有能力进行偿还。无奈之下,大黄自己垫付了这些款项。此后小黄继续使用大黄的信用卡进行套现。2015年底,各家银行陆续找到大黄,要求他偿还信用卡的欠款,但此时,大黄和小黄均已没有能力进行偿还。2017年,先后有三家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大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调查处理。2018年1月,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对大黄的公诉,指控大黄犯信用卡诈骗罪。2018年3月,法院判决大黄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解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本案中,大黄在已经知道小黄没有偿还能力,而且自己也没有能力代替偿还的情况下,仍旧将信用卡提供给小黄使用,存在非法占有的侥幸心理,而且客观上形成了恶意透支,这一情节是本案最终判定大黄犯罪的主要因素。

    建议:遇到类似事件,我们建议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停止对方继续使用信用卡,以便达到及时止损的目的。如果对方想要继续使用,那么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他担保后,再让对方继续使用。常用的担保方式,比如房屋抵押登记、有偿还能力的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

    二、乱讲义气去担保,悔不当初难回头

    小童是公职人员,小叶是公司老板。两人是父辈交情的延续,从小一起长大,感情非常好。小叶发达的时候,两人天天在一起吃喝玩闹,形影不离。2015年,小叶找到小童,说资金紧张需要找人借款周转一下,但是需要身为公职人员的小童作为担保人签个名,他还信誓旦旦说肯定可以按时还款,不会连累小童。小童考虑着,“小叶身价不菲,完全有能力进行偿还,而且大家兄弟一场,不签字的话面子上过意不去”,因此就很爽快地在保证人的地方签了名字。之后几年,小叶陆续找到小童进行了数次担保。2017年初,一个债权人将小叶和小童起诉到法院,小童才发现小叶并没有按时还款,而且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法院最终判决债权人胜诉,要求小叶支付欠款的同时,小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借款担保这件事,小童不仅失去了升迁的机会,还因无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工资卡被冻结的同时,被限制出行、限制消费,给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巨大的不利影响。

    解析: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予以认定。本案中,小童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名,就被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建议:尽量不要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实在无法退却,建议选择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债务人无法偿还时,再由保证人进行偿还。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方式进行反担保,同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