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十月,秋高气爽,被整整几个月的酷暑烧得内心憋闷无比的人们,急需一场消费来释放心中的燥热。商家也急需大量的业绩来抚慰三季度的忧伤。如此一拍即合,形成了“金九银十”的普遍共识。但也正是因为大家都略显急躁的心情,做事情往往不够细致,尤其在签订合同时,对条款一带而过,甚至连看都不看,这就为之后平添了许多波折。下面我们就从最大的两项开支——住、行两个方面来聊一聊商家为我们埋下的“坑”。
一、偏听销售承诺,不看合同错失赔偿
朋友A在父母的帮助下在前几年买到了一套房。A觉得开发商是当地知名企业,只是听销售人员说第二年的六月交房,就信以为真,连合同都没看,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之后,这份合同被销售人员以“总部统一盖章”为由全部收回。直至办完贷款手续,A才再次拿到这份合同。日子过得很快,转眼就到了第二年的六月,但A一直没有接到开发商的通知。眼见着同期买房的人都在组织向开发商索要赔偿,A也耐不住参与进去,可谁曾想,别人都拿到了赔偿,就A没有,更气人的是,开发商竟然说A的交房期限还差2个月才到期。A气不过,回家翻出来合同仔细一瞧,没想到,合同上写着的日期确实还没到……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12号《民事裁定书》的审理意见,当事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在A的案件中,A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交还给开发商,就视为同意开发商在合同中空白部分可以填写对其有利的内容。在A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开发商曾经对其有过承诺的情况下,A只能哑巴吃黄莲,有苦自己知。
二、合同未写履行日,商家耍赖不履行
朋友B买房后,某公司为他“量身定做”了一套全屋设计方案,
B很是满意。为帮助销售人员完成公司的业绩考核,B很快就跟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按照固定的总价进行结算并预付了3万元,但因设计还有改动无法定稿,双方决定不约定最终的履行期限。设计定稿后,B开始催促公司尽快进行施工,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款约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像B这种情况,我们建议他向装修公司邮寄一份《履行合同通知书》,并在信封“函名”的地方注明“履行合同通知书”的字样,限期要求对方开始施工,否则将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订金”、“定金”分不清,权利、义务难辨明
朋友C与某租车公司签订了房车的租赁合同,约定七夕节当天使用,并向租车公司支付了“订金”2万元。租车公司到期无法提供房车,C于是要求租车公司双倍返还“订金”,租车公司不同意。经调解,租车公司仅向C返还了“订金”2万元,同时象征性地支付100元作为赔偿。
与C不同,朋友D就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自身权益。D在车展上向4S店交付了“定金”1万元,同时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9月30日前提车。之后4S店无法按期交车,D以“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与4S店进行交涉,4S店咨询法律顾问后,多次找D协商,最终在购车总价中减少8000元作为对D的赔偿。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5条、116条和《担保法》第2条、6章内容可以发现,“定金”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一种习惯用语,因此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惩罚效力。与“订金”类似的,比如意向金、诚意金、预定金等等,这些也都不具备“定金”的效力,都是商家想出来忽悠客户的,大家一定要仔细观察。
四、结语
合同,不仅存在于我们的工作中,更是遍布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有道是:签订合同须谨慎,勿要留白任人填;没有约定要补救,发函注明作证据;分清“定金”和“订金”,主意未定写“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