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新闻来源:《正方报》 作者:集团法务部 发布时间:2019-04-30

   近日,西安奔驰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女车主维权不成只能坐在车盖上哭诉,我们来看一看另一位奔驰车主作为消费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王亚君诉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升之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2月26日,王亚君在杭州中升之星公司奔驰4S店选购一辆进口奔驰CLS320轿车,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车价658000元。王亚君于2017年3月15日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购车款以及14000元的服务费共计672000元;另外,王亚君还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押金14000元,车辆保险22506.27元。中升之星公司向王亚君交付一辆白色奔驰CLS320,王亚君提车后,要求中升之星公司将上牌所需的相关资料交给自己,由自己去车管所上牌无需中升之星公司代其上牌。后王亚君去车管所上牌时,被车管所告知该车辆四个轮毂、轮胎型号尺寸(18寸)与报关单、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上(19寸)的不一致,涉嫌私自改装,车管所拒绝给该车辆上牌。王亚君通过浙江电视台1818黄金眼栏目组向中升之星公司了解真相,前后三次采访,中升之星公司言辞不一。经王亚君查实,该车辆生产日期为2016年6月,车辆到中升之星公司处的日期为2016年9月,该车辆在中升之星公司处库存六个多月,而经中升之星公司换上去的车胎是2015年生产的旧轮胎,轮毂也非新轮毂,尺寸都是18寸。

   王亚君认为由于中升之星公司在新车销售前进行私自改装,使得车辆参数与原车不一,安全性能无法保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并且向王亚君隐瞒事实,欺诈消费者,导致车管所认定该车辆涉嫌私自改装而拒绝上牌,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亚君于2017年8月7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撤销王亚君与中升之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中升之星公司返还王亚君购车款658000元、服务费14000元、保险费22506.27元、押金14000元并赔偿王亚君三倍购车款197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中升之星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并未告知王亚君这辆白色奔驰车为库存车、展厅试驾车以及该车辆原厂的四个轮毂和四个轮胎已被更换的事实,也未告知车辆真实的生产日期及里程数,仍与王亚君签订买卖合同,这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存在严重的主观过错,构成销售欺诈。在实务中若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构成欺诈的,消费者享有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王亚君要求中升之星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在实务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商家并未构成欺诈的,则不能要求商家三倍赔偿。

   日常生活中发生买卖纠纷时,作为消费者应当通过协商而非哭诉,切身利益受商家损害的,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有效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