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职务侵占6万元入罪,100万元即构成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李某飞原为安徽皖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2的儿子陈某1开车,并担任皖豪建设办公室主任。2015年,因李某飞的工作能力强,陈某1将李某飞调至陈某1入股并实际负责的瑞银典当行担任经理。2016年,为了提高公司的资质,皖豪建设、瑞银典当行等五家公司准备筹建“皖豪集团”,陈某1系正在筹建的“皖豪集团”实际负责人。2016年9月,皖豪建设打算投标和县丰乐古道的建设工程,因该公司资质不够,欲找几家具有一级资质的建筑公司进行串投标。李某飞主动找到皖豪建设项目经理沈某,称其可以联系到四川成都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沈某向陈某2、陈某1汇报同意后,同李某飞到成都通过王某联系了四川海峡、四川华建、四川锋源、四川金锟、四川九方等五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和县丰乐古道建设工程投标,并谈好每家公司招投标保证金150万元,共计750万元,另外付每家公司资质借用费3.5万元,共计17.5万元。2016年10月,李某飞与王某签订了关于王某帮助李某飞在四川成都市拿取五家工程公司公路资质用于马鞍山市和县丰乐古道投标的协议,并收取了资质借用费17.5万元,酒水费3000元。2016年10月17日,皖豪建设将750万元通过个人账号汇到了李某飞的个人中行卡上,由李某飞分别打给四川的五家公司。后五家四川公司参与投标后均未中标。2016年10月中下旬,四川金锟、四川锋源、四川海峡三家公司按约定扣除标书工本费用一二千元后,陆续将投标保证金汇回到了李某飞的个人中行卡上,共计449.41万元。2016年10月31日,李某飞在成都中国银行双流分行,支取人民币19万元,又使用该中行卡在ATM机上取款和个人消费1.4万元。次日11月1日,又买了两只行李箱,在成都市中国银行武侯分行柜面,从该中行卡上支取人民币429万元。取款后,被告人李某飞将正在使用的手机卖掉,购买了新手机,换了手机卡,与家人断绝联系,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住宿、购买轿车和登记车牌,将款项用于购买轿车,网上娱乐平台充值、借款等个人挥霍。11月25日,李某飞被民警抓获时,其身上仅剩2万余元现金。
2016年11月3日,皖豪建设项目经理沈某发现李某飞的手机突然关机,后一直联系不上。随后,通过银行查询发现,11月1日下午李某飞用于公司保证金支付的个人中行卡被支取人民币429万元,遂立即通过李某飞妻子尹某联系李某飞,也一直联系不上。沈某于11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李某飞家属代为退赔皖豪建设损失357万元。
案件经法院审理:李某飞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