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后彩礼能否返还?

新闻来源:《正方报》 作者:集团法务部 发布时间:2018-08-07

\r\n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一般为结婚的时候男方给女方的钱或物。西周时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这种婚姻习俗直到现在都有延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彩礼的形式变化多样,价值也不断增长。婚姻类案件中,彩礼能否返还、应当返还多少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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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一、彩礼的性质\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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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彩礼是男方以女方与其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此种给付行为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等行为有着本质区别,后两种行为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为婚姻法所禁止。\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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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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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如果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男女双方本人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如果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诉的,可以直接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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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三、彩礼的返还范围包含哪些\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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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既然是彩礼,返还的范围应当只限于双方为了结婚,男方在较为正式或有仪式的情形下给予女方或其父母、媒人明确约定属于彩礼的钱或物。恋爱交往中,男方赠与的礼品、请客送礼、礼尚往来及探亲访友时所给付财物,以及一方收到彩礼后,拿出来的用于共同花销,如筹办婚礼、宴请宾客等不宜列为彩礼返还的范围。\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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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四、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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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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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1.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分手,彩礼应当返还。给付彩礼是为了结婚,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果没有办理法定的结婚登记,则没有达到结婚目的,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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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或按照风俗办理婚礼的,在返还彩礼时可以适当核减。尤其在农村,先办婚礼再领证,双方共同生活后彩礼已转为共同财产,对于已经用于家庭花销的部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时予以核减。\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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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3.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的,彩礼应当返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办理结婚登记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求,是否确实共同生活为结婚的实质要求,虽已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结婚的实质目的仍未达到,故应当退还彩礼。\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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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4.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应当返还。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关于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的“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一致。也就是说,一方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没有住处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多表现为给付高额彩礼而进行借贷。\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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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之外,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考量返还多少彩礼的问题时,还会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若因男方有过错(单方面悔约或出轨)导致婚约解除或离婚的,在其要求返还彩礼时可以适当核减\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