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n 案情介绍:\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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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09年廖某向宗某元多次借款未还。2010年11月廖某在浙江某科技公司(以下称浙江总公司)授权下成立了合肥分公司,廖某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成立后,廖某未经浙江总公司同意和授权,私刻了浙江总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的印章。2011年7月30日,宗某元让廖某为先前的个人借款出具一张借款金额179万元,月利2分的借条,并要求加盖与借款无关的合肥分公司印章,以保证其债权能实现。廖某在自己无实际偿还能力并明知加盖印章后,公司要承担连带还款后果的情况下,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合肥分公司的印章。次日,宗某元在分公司办公室趁廖某不注意,在借条上加盖了廖某私刻的浙江总公司印章。事后,廖某知悉后,予以了默认。\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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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3年8月,宗某元持上述借条到合肥某法院起诉,要求浙江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撤诉。同年11月,宗某元再次持该借条到合肥某法院起诉,以浙江总公司共同借款为由,要求浙江总公司与廖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前后2次诉讼,廖某在收到法院的起诉书和开庭传票后,均未出庭,也未答辩。2014年1月,合肥某法院判决浙江总公司与廖某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79万元支付自2011年7月30日月利2分的利息。随后,宗某元向法院申请执行,合肥某法院于2014年3月冻结了浙江总公司资金310万元,并分别于2014年8月、10月两次累计扣划了浙江总公司资金243.8万元。\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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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4年8月,浙江总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廖某、宗某元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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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5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定廖某、宗某的行为属于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诈骗犯罪行为,依法判决:廖某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宗某元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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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7年6月,合肥法院就其前述民事案件依职权决定再审并改判:宗某元的借款由廖某个人承担。\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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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分析与点评:\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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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本案系公司职工与他人串通,将个人债务转嫁公司承担的典型案例。案中廖某、宗某二人显然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把自己送进了牢房,庆幸的是公安及时冻结了法院执行款,执行款未能最终支付与宗某元,犯罪未最终得逞,可以减轻处罚。对照该案,在工作当中我们要常怀律己之心,常修职业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加强自我控制能力,消除侥幸心理,提高自身的合规意识,不做一失足成千古恨之事。 \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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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相关法律知识:\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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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