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专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酿特大事故14名责任人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获刑

新闻来源:正方报 作者:集团法务部 供稿 发布时间:2019-08-30

【案情】

   2003年,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第七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作为承包人与湘西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大公司”)签订了《凤大公路建设路基工程施工合同(A1合同段)》,并成立了凤大公路AI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当日,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衢公司”)与凤大公司签订了《凤大公路建设施工监理合同》,随后组建了金衢公司凤大公路监理处。

   2007年,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坍塌,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3万元。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友佳(项目经理),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曾伟(项目技术负责人)、贺杰(项目材料负责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泽军(项目试验室负责人)、王政(项目技术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二万元;谢绍华、洪正其、张三阳、罗玉春等四名劳务包工头,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三至五万;李宏广、余阳、蒋平、许小平、胡伟等五名监理公司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至五万。

【评析】

   本案案发之时距今已近12年,但惨重的教训依然令人唏嘘:一方面感叹事故造成的损失之严重,一方面为被追究刑罚的项目部的年轻人感到惋惜。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被追究刑法的呢?判决中是这样描述的:

   首先,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最终造成了本次事故。

   ①未经设计方同意,擅自与业主方变更设计方案,工序不符合规范规定。同时,在实际施工中,严重违反规范中关于工序的要求。

   ②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指导不到位,把关不严。项目部管理人员中施工技术人员、施工员数量偏低且缺乏石拱桥施工经验,导致现场施工组织管理混乱,发生主拱圈无序砌筑、块石摆放不规范等问题。

   ③施工队伍组织不到位,未进行必要的培训。仅于2007年组织项目部技术人员、包工头及少数石匠进行了一次主拱圈砌筑讲座。

   ④漠视监理指令,强行开工砌筑主拱圈。

   ⑤进料随意,材料质量把关不严,长期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对相关部门发出的监理指令及书面意见,均未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

   ⑥试验室试验设备不足,人员不够,未能有效控制原材料及施工质量。试验室对原材料、机砂、碎石抽检频率偏低,未能发现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在实际施工中,未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有效监督、控制。

   ⑦民工队伍组织松懈,缺乏石拱桥砌筑经验,施工中未按质量要求做到位。

   其次,项目部人员疏于职守,未尽职责。

   ①项目经理:盲目按照业主要求变更施工设计方案,在未经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核批的情况下,交付实施;盲目服从业主压缩工期,缩减必要工序,降低工程质量;对项目部内部技术人员管理不到位;不认真落实监理指令,致使工程质量隐患一直没有得到排除。

   ②技术负责人: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没有严格审查、复检施工方案就在施工图纸上签字,为了迎检,不负责任地在施工资料上补签名字,掩盖工程质量隐患。

   ③材料负责人:购进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块石和含泥量超标的砂石,致使施工的材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④试验室负责人:不按规范要求开展试验工作,代他人签署试验报告,造成试验报告结论与调查组的检测结论不符。

   ⑤技术员:在监理指令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没有认真审查,即向监理单位回复,使监理指令中涉及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整改。

【点评】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工程质量事故,但从深层次分析,造成如此重大事故都有其必然性,其根本原因就是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效益完全丧失了安全意识,存有侥幸心理,什么事情都想蒙混过关。我们一定要切记,做任何事情都要守诚信、讲规矩,远离侥幸心理和蒙混过关思想。